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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司违规解雇代表,法院判赔31万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1/7/29 13:32:11

4月30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判决书,赛诺菲因学术会议有虚假参会人员、虚报学会会议费用、违法公司合规管理相关规定而解雇北京一医学信息沟通代表,被北京法院一审、二审均被认为赛诺菲认定该医学信息沟通代表违反合规管理规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赛诺菲应支付该医学信息沟通代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元。

详细裁判文书如下(部分删减):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XX于年12月9日入职赛诺菲公司,双方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年1月1日签订,载明:郑XX在公司核心产品事业部担任医学信息沟通代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年4月,赛诺菲公司向郑XX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年4月30日。

1.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

赛诺菲公司主张郑XX在年12月7日的医院门诊心内科召开的会议中未能按照公司要求,确认到场参加的与会人员均为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其中有2人为该院保洁人员,此次会议,郑XX不但申请了讲者的劳务费,还申请了到场5人的餐费,此次会议正好赶上公司小白鸽监督,发现了参会人员非医务人员以及费用报销等问题,郑XX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后,于年4月30日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系合法解除。就其主张,赛诺菲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公司年版《员工手册》《中国矫正和纪律处分行为准则》《员工合规行为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

证据2.年3月1日赛诺菲公司工作人员Shen,Jessica等人发送给郑XX等工作人员的邮件。主要内容为:重申关于小白鸽纪律惩处事项,严格执行小白鸽发现点LIST一定要弄清楚……合规部再一次重申公司规定,所有经公司相关项目组(含小白鸽项目,monitoring项目等),正式发送给BUD的阅读报告中,最终定性属红黄灯范畴内的case,必须按照下列公司的纪律惩处决策树进行,黄灯case处罚结果,BU可以就case具体情况做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的决定……。纪律惩处决策树,红色警报-虚构活动/讲者-解除合同……。

证据3.年3月1日,HP惠普大厦召开业务组会,主要内容为产品知识考试、小白鸽发现点学习与业务汇报。

证据4.《ACS立会项目邀请函》、《会议签到表》《财务报销凭证》、参会人员照片。其中《邀请函》载明:ACS立会时间:年12月7日,会议会议主席:胡某,会议地点:医院心内科门诊办公室。《会议签到表》载明会议出席者姓名:胡某、陈某1、陈某等五人。《财务报销凭证》载明:郑XX报销年12月7日的“医学教育会议”餐费,共计元。

证据5.年12月18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与赛诺菲公司往来邮件及附件。主要内容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表示12月第2周的会议观察中,有一场会议涉及红灯发现“虚假参会人员”,暂停此笔费用有关的报账,会议组织者为郑XX……。该邮件附件的主要内容为:观察员在郑XX组织的年12月7日的医学会中,于10:50到达错误地点并短信联系组织者,11:30与组织者联系时发现地点错误,随后观察员立即前往实际会议地点,并于12:00进入会议会场,此时会议尚未开始,现场有5位参会人员,会议于12:22结束,观察员发现有2名身份存疑的人员参会,经询,组织者表示会议用餐已于会前进行,用餐形式为外卖,用餐人数为5人,用餐发票显示餐费元。观察员询问用餐人员参会情况,组织者称5名用餐人员均为本次会议参会人员。由于本次会议共有6名非赛诺菲人员参与会议,其中2名参会人员身份存疑,组织者告知共有5名参会人员参与用餐,故至少存在1名身份存疑的参会人员参与用餐。观察员于观察结束后,在医院宣传栏中观察到姓名为陈某1的医生为心血管内科的副主任医师,年龄约为40-50岁,而会议现场组织者告知的姓名为陈某1的参会人员相貌与宣传栏不一致。

证据6.年12月24日,郑XX发送给其直属领导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年12月7日的医学会议,观察员一开始去错了地方,后来赶到医院,但是有2名医生因有急事不能等到观察员赶到,后来这2名医生离开,郑XX询问会议会议主席,会议主席表示再邀请2人,后会议主席离开自行邀请其他医生出席会议,会议结束后,郑XX询问会议主席邀请的这2人情况,会议主席表示邀请的是陈某1、陈某。后向观察员直接转述了会议主席的表述。年12月25日,经理与赛诺菲公司领导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经理表示郑XX就年12月7日组织会议的事宜希望申诉。

证据7.《工会通知函》及EMS送达凭证。其中《工会通知函》的主要内容为:鉴于郑XX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决定于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特向工会报备。EMS送达凭证载明:赛诺菲公司向朝阳区建外街道总工会邮寄送达《工会通知函》。

证据8.《劳动合同解除通知》、EMS送达凭证。其中《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载明:郑XX的下列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属于涉及“虚假参会人员”的红灯发现点。公司决定于年4月30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郑XX认可前述证据1、2、4、5、6、8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7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郑XX主张赛诺菲公司提交的证据1中相关制度的制定未经过民主程序,因此无效,即使认定了制度的效力,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郑XX违反了制度规定的情形,实际上,郑XX不存在伪造或提供与实际发生的报销活动不符费用凭证的情况,观察员发送的邮件附件也显示小白鸽观察员全程观察到了双方争议的年12月7日会议的签到情况,签到表并非郑XX伪造,且当日实际参会6人,2名受到质疑的参与人员系会议会议主席胡某另行邀请,此次会议产生的报销费用未超过《RDPAC行业行为准则》中规定的每人每餐元的标准,且该报销已通过审批,因此郑XX不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另外,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公司应当对涉嫌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与员工进行沟通,履行程序要求,合规部或其他部门在进一步审核或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但本案中,赛诺菲公司并未按照规定召开沟通会,也没有告知郑XX调查结论,因此赛诺菲公司的解除程序亦不符合制度规定。

综上,赛诺菲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就其主张,郑XX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主要内容同赛诺菲公司提交的证据8。

证据2.年3月21日,郑XX与医院胡某医生的谈话录音及《证明》。其中谈话录音的主要内容为:郑XX表示因年12月的会议,小白鸽观察员来晚了,当时陈某1与陈某两位老师有事先走了,未等到观察员,但公司因此事想让郑XX离职,胡某表示,飞检那天确实来的太晚了,中午大夫还要出诊,不可能等那么久,拿这个说事有点过分了。《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年12月7日,因巡检人员未到场,先行用餐,餐后仍未到场,因午后病房呼叫,陈某、陈某1两位医师离场,我临时邀请两位医师到场参会,特此证明。该证明落款处有“胡某XXX”字样。

证据3.会议餐费系统报销截图。载明:郑XX申请包括年12月7日会议餐费在内的费用报销,该申请年12月13日经ManagerApproval审批,12月21日经ApprovalforProcessing审批,并于12月24日完成费用报销。

赛诺菲公司认可郑XX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并表示公司财务及合规审查工作外包给不同的公司,财务公司对郑XX提交的报销申请仅做形式审查,不进行合规审查,因此,不能以通过报销审批即为该笔费用已通过合规审查。赛诺菲公司不认可郑XX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并主张胡某为公司客户,该公司不方便找胡某核实该情况。

就郑XX提交的证据2即郑XX与医院胡某医生的谈话录音及《证明》的相关情况,本院曾致电胡某医生,胡医生表示《证明》系其出具,会议当天因巡查人员未到场,就先行用餐,后因病房呼叫,陈某、陈某1两位医师离场,其随后邀请其他两位医师到场参会。

本案中,赛诺菲公司主张郑XX之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一审法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采信,理由如下:第一,赛诺菲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载明的郑XX之违规行为为“郑XX组织的在医院召开的会议中有2名身份存疑的参会人员,着装与保洁人员相似,其中一名姓名为陈某1医院宣传栏照片中相貌存在差异……无法核实其他参会人员,属于涉及‘虚假参会人员’的红灯发现点”,但上述内容载明:2名参会人员的身份为“存疑”、姓名为陈某1的参会人员与宣传照相貌存在“差异”、无法核实其他参会人员。由此可见,对于参会的2名人员的身份,尚无明确证据或核查结果显示为禁止参会的人员,且本案一审庭审中,有关年12月7日会议的情况,经向此次会议的会议主席胡某医生询问,胡医生表示赛诺菲公司主张的2名身份“存疑”的参会人员系原参会人员因病房呼叫离场后,其随后邀请的其他两位医师。综上,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一审法院难以作出2名参会的“存疑”人员属于赛诺菲公司主张的“虚假参会人员”的认定。

第二,郑XX提交的票据报销均已通过审批,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提交的票据存在上述问题,因此赛诺菲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列明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赛诺菲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该公司应支付郑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元(.3元×8.5×2)。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双方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解除。赛诺菲公司主张因郑XX在组织会议中邀请非医疗专业人士参会以及伪造报销凭证,故依据公司员工手册及行为准则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第一,关于是否存在虚假参会人员一节,赛诺菲公司提交了公司监察员拍摄的照片、监察员的记录以及邮件等证据,然而依据在案照片显示的信息,本院难以核实照片上人员的身份信息,而赛诺菲公司的监察员在现场发现参会人员“存疑”的情况下,却未核实相关人员身份履行监察职责并予以实时记录,与常理不符。因此,在郑XX否认存在虚假参会人员并提交了现场会议会议主席胡某医生的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本院对赛诺菲公司根据现有证据而主张存在“虚假参会人员”的主张难以采信。第二,关于违规报销一节,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赛诺菲公司监察员到场时,午餐时间已经过,该公司认可无法核实午餐就餐人员的情况。同时,赛诺菲公司称郑XX申请报销需要提交参会人员的签到表等材料,而签到表显示郑XX预先申请的医生已经签到,赛诺菲公司亦对报销申请通过了审批手续,故在赛诺菲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其主张郑XX是违规报销,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赛诺菲公司主张合法解除与郑XX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赛诺菲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判定向郑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赛诺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最终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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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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