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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1/9/3 11:56:09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二、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三、确诊、疑似病人谎报、瞒报病情、接触史、就诊史、旅居史、个人行程、密切接触人员信息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措施的;四、确诊、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疫情重点区域及途经该区域的来兖人员谎报、瞒报病情、接触史、就诊史、旅居史个人行程、密切接触人员信息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防疫、检疫、留置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的;五、逃避、阻挠、抗拒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实施的身份核查登记、体温测量、留置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的;六、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七、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九、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十、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十一、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十二、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的;十三、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十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十五、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十六、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十七、侵占、挪用、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疫情防控款物,以及利用疫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的;十八、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上访,起哄闹事,违规组织人员集聚的;十九、实施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

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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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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